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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章程

发布者: [发表时间]:2023-07-26[来源]: [浏览次数]:


(中国共产党第⼆⼗次全国代表⼤会部分修改,2022年10⽉22⽇通过)

总纲

中国共产党是中国⼯⼈阶级的先锋队,同时是中国⼈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是中国特⾊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代表中国先进⽣产⼒的发展要求,代表中国先进⽂化的前进⽅向,代表中国最⼴⼤⼈民的根本利益。党的最⾼理想和最终⽬标是实现共产主义。

中国共产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泽东思想、邓⼩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社会主义思想作为⾃⼰的⾏动指南。

马克思列宁主义揭⽰了⼈类社会历史发展的规律,它的基本原理是正确的,具有强⼤的⽣命⼒。中国共产党⼈追求的共产主义最⾼理想,只有在社会主义社会充分发展和⾼度发达的基础上才能实现。社会主义制度的发展和完善是⼀个长期的历史过程。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的基本原理,⾛中国⼈民⾃愿选择的适合中国国情的道路,中国的社会主义事业必将取得最终的胜利。

以⽑泽东同志为主要代表的中国共产党⼈,把马克思列宁主义的基本原理同中国⾰命的具体实践结合起来,创⽴了⽑泽东思想。⽑泽东思想是马克思列宁主义在中国的运⽤和发展,是被实践证明了的关于中国⾰命和建设的正确的理论原则和经验总结,是中国共产党集体智慧的结晶。在⽑泽东思想指引下,中国共产党领导全国各族⼈民,经过长期的反对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官僚资本主义的⾰命⽃争,取得了新民主主义⾰命的胜利,建⽴了⼈民民主专政的中华⼈民共和国;新中国成⽴以后,顺利地进⾏了社会主义改造,完成了从新民主主义到社会主义的过渡,确⽴了社会主义基本制度,发展了社会主义的经济、政治和⽂化。

⼗⼀届三中全会以来,以邓⼩平同志为主要代表的中国共产党⼈,总结新中国成⽴以来正反两⽅⾯的经验,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实现全党⼯作中⼼向经济建设的转移,实⾏改⾰开放,开辟了社会主义事业发展的新时期,逐步形成了建设中国特⾊社会主义的路线、⽅针、政策,阐明了在中国建设社会主义、巩固和

发展社会主义的基本问题,创⽴了邓⼩平理论。邓⼩平理论是马克思列宁主义的基本原理同当代中国实践和时代特征相结合的产物,是⽑泽东思想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的继承和发展,是马克思主义在中国发展的新阶段,是当代中国的马克思主义,是中国共产党集体智慧的结晶,引导着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不断前进。

⼗三届四中全会以来,以江泽民同志为主要代表的中国共产党⼈,在建设中国特⾊社会主义的实践中,加深了对什么是社会主义、怎样建设社会主义和建设什么样的党、怎样建设党的认识,积累了治党治国新的宝贵经验,形成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是对马克思列宁主义、⽑泽东思想、邓⼩平理论的继承和发展,反映了当代世界和中国的发展变化对党和国家⼯作的新要求,是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推进我国社会主义⾃我完善和发展的强⼤理论武器,是中国共产党集体智慧的结晶,是党必须长期坚持的指导思想。始终做到“三个代表”,是我们党的⽴党之本、执政之基、⼒量之源。

⼗六⼤以来,以胡锦涛同志为主要代表的中国共产党⼈,坚持以邓⼩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根据新的发展要求,深刻认识和回答了新形势下实现什么样的发展、怎样发展等重⼤问题,形成了以⼈为本、全⾯协调可持续发展的科学发展观。科学发展观是同马克思列宁主义、⽑泽东思想、邓⼩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既⼀脉相承又与时俱进的科学理论,是马克思主义关于发展的世界观和⽅法论的集中体现,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重⼤成果,是中国共产党集体智慧的结晶,是发展中国特⾊社会主义必须长期坚持的指导思想。

⼗⼋⼤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主要代表的中国共产党⼈,坚持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同中华优秀传统⽂化相结合,科学回答了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什么样的中国特⾊社会主义、怎样坚持和发展中国特⾊社会主义等重⼤时代课题,创⽴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社会主义思想。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社会主义思想是对马克思列宁主义、⽑泽东思想、邓⼩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的继承和发展,是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世纪马克思主义,是中华⽂化和中国精神的时代精华,是党和⼈民实践经验和集体智慧的结晶,是中国特⾊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全党全国⼈民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复兴⽽奋⽃的⾏动指南,必须长期坚持并不断发展。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社会主义思想指导下,中国共产党领导全国各族⼈民,统揽伟⼤⽃争、伟⼤⼯程、伟⼤事业、伟⼤梦想,推动中国特⾊社会主义进⼊了新时代,实现第⼀个百年奋⽃⽬标,开启了实现第⼆个百年奋⽃⽬标新征程。

改⾰开放以来我们取得⼀切成绩和进步的根本原因,归结起来就是:开辟了中国特⾊社会主义道路,形成了中国特⾊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确⽴了中国特⾊社会主义制度,发展了中国特⾊社会主义⽂化。全党同志要倍加珍惜、长期坚持和不断发展党历经艰⾟开创的这条道路、这个理论体系、这个制度、这个⽂化,⾼举中国特⾊社会主义伟⼤旗帜,坚定道路⾃信、理论⾃信、制度⾃信、⽂化⾃信,发扬⽃争精神,增强⽃争本领,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略,为实现推进现代化建设、完成祖国统⼀、维护世界和平与促进共同发展这三⼤历史任务,实现第⼆个百年奋⽃⽬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复兴的中国梦⽽奋⽃。

中国共产党⾃成⽴以来,始终把为中国⼈民谋幸福、为中华民族谋复兴作为⾃⼰的初⼼使命,历经百年奋⽃,从根本上改变了中国⼈民的前途命运,开辟了实现中华民族伟⼤复兴的正确道路,展⽰了马克思主义的强⼤⽣命⼒,深刻影响了世界历史进程,锻造了⾛在时代前列的中国共产党。经过长期实践,积累了坚持党的领导、坚持⼈民⾄上、坚持理论创新、坚持独⽴⾃主、坚持中国道路、坚持胸怀天下、坚持开拓创新、坚持敢于⽃争、坚持统⼀战线、坚持⾃我⾰命的宝贵历史经验,这是党和⼈民共同创造的精神财富,必须倍加珍惜、长期坚持,并在实践中不断丰富和发展。

我国正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是在原本经济⽂化落后的中国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不可逾越的历史阶段,需要上百年的时间。我国的社会主义建设,必须从我国的国情出发,⾛中国特⾊社会主义道路,以中国式现代化全⾯推进中华民族伟⼤复兴。在现阶段,我国社会的主要⽭盾是⼈民⽇益增长的美好⽣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盾。由于国内的因素和国际的影响,阶级⽃争还在⼀定范围内长期存在,在某种条件下还有可能激化,但已经不是主要⽭盾。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根本任务,是进⼀步解放⽣产⼒,发展⽣产⼒,逐步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并且为此⽽改⾰⽣产关系和上层建筑中不适应⽣产⼒发展的⽅⾯和环节。必须坚持和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式并存,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等基本经济制度,⿎励⼀部分地区和⼀部分⼈先富起来,逐步实现全体⼈民共同富裕,在⽣产发展和社会财富增长的基础上不断满⾜⼈民⽇益增长的美好⽣活需要,促进⼈的全⾯发展。发展是我们党执政兴国的第⼀要务。必须坚持以⼈民为中⼼的发展思想,把握新发展阶段,贯彻创新、协调、绿⾊、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以国内⼤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推动⾼质量发展。各项⼯作都要把有利于发展社会主义社会的⽣产⼒,有利于增强社会主义国家的综合国⼒,有利于提⾼⼈民的⽣活⽔平,作为总的出发点和检验标准,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才、尊重创造,做到发展为了⼈民、发展依靠⼈民、发展成果由⼈民共享。必须按照中国特⾊社会主义事业“五位⼀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战略布局,统筹推进经济建设、政治建设、⽂化建设、社会建设、⽣态⽂明建设,协调推进全⾯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全⾯深化改⾰、全⾯依法治国、全⾯从严治党。新时代新征程,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战略⽬标是,到⼆〇三五年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到本世纪中叶把我国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

中国共产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是:领导和团结全国各族⼈民,以经济建设为中⼼,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开放,⾃⼒更⽣,艰苦创业,为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奋⽃。

中国共产党在领导社会主义事业中,必须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其他各项⼯作都服从和服务于这个中⼼。要实施科教兴国战略、⼈才强国战略、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乡村振兴战略、区域协调发展战略、可持续发展战略、军民融合发展战略,充分发挥科学技术作为第⼀⽣产⼒的作⽤,充分发挥⼈才作为第⼀资源的作⽤,充分发挥创新作为引领发展第⼀动⼒的作⽤,依靠科技进步,提⾼劳动者素质,促进国民经济更⾼质量、更有效率、更加公平、更可持续、更为安全发展。

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民民主专政、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泽东思想这四项基本原则,是我们的⽴国之本。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整个过程中,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反对资产阶级⾃由化。

坚持改⾰开放,是我们的强国之路。只有改⾰开放,才能发展中国、发展社会主义、发展马克思主义。要全⾯深化改⾰,完善和发展中国特⾊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现代化。要从根本上改⾰束缚⽣产⼒发展的经济体制,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与此相适应,要进⾏政治体制改⾰和其他领域的改⾰。要坚持对外开放的基本国策,吸收和借鉴⼈类社会创造的⼀切⽂明成果。改⾰开放应当⼤胆探索,勇于开拓,提⾼改⾰决策的科学性,更加注重改⾰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在实践中开创新路。

中国共产党领导⼈民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毫不动摇地⿎励、⽀持、引导⾮公有制经济发展。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更好发挥政府作⽤,建⽴完善的宏观调控体系。统筹城乡发展、区域发展、经济社会发展、⼈与⾃然和谐发展、国内发展和对外开放,调整经济结构,转变经济发展⽅式,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促进新型⼯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同步发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中国特⾊新型⼯业化道路,建设创新型国家和世界科技强国。

中国共产党领导⼈民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坚持党的领导、⼈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中国特⾊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中国特⾊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扩⼤社会主义民主,建设中国特⾊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巩固⼈民民主专政,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明。坚持和完善⼈民代表⼤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治制度以及基层群众⾃治制度。发展更加⼴泛、更加充分、更加健全的全过程⼈民民主,推进协商民主⼴泛多层制度化发展,切实保障⼈民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化事业的权利。尊重和保障⼈权。⼴开⾔路,建⽴健全民主选举、民主协商、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制度和程序。完善中国特⾊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加强法律实施⼯作,实现国家各项⼯作法治化。

中国共产党领导⼈民发展社会主义先进⽂化。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明,实⾏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提⾼全民族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化素质,为改⾰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提供强⼤的思想保证、精神动⼒和智⼒⽀持,建设社会主义⽂化强国。加强社会主义核⼼价值体系建设,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思想,树⽴中国特⾊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弘扬以爱国主义为核⼼的民族精神和以改⾰创新为核⼼的时代精神,培育和践⾏社会主义核⼼价值观,倡导社会主义荣辱观,增强民族⾃尊、⾃信和⾃强精神,抵御资本主义和封建主义腐朽思想的侵蚀,扫除各种社会丑恶现象,努⼒使我国⼈民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化、有纪律的⼈民。对党员要进⾏共产主义远⼤理想教育。⼤⼒发展教育、科学、⽂化事业,推动中华优秀传统⽂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继承⾰命⽂化,发展社会主义先进⽂化,提⾼国家⽂化软实⼒。牢牢掌握意识形态⼯作领导权,不断巩固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巩固全党全国⼈民团结奋⽃的共同思想基础。

中国共产党领导⼈民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按照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安定有序、⼈与⾃然和谐相处的总要求和共同建设、共同享有的原则,以保障和改善民⽣为重点,解决好⼈民最关⼼、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使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民,不断增强⼈民群众获得感,努⼒形成全体⼈民各尽其能、各得其所⽽又和谐相处的局⾯。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严格区分和正确处理敌我⽭盾和⼈民内部⽭盾这两类不同性质的⽭盾。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依法坚决打击各种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危害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的犯罪活动和犯罪分⼦,保持社会长期稳定。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统筹发展和安全,坚决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

中国共产党领导⼈民建设社会主义⽣态⽂明。树⽴尊重⾃然、顺应⾃然、保护⾃然的⽣态⽂明理念,增强绿⽔青⼭就是⾦⼭银⼭的意识,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坚持节约优先、保护优先、⾃然恢复为主的⽅针,坚持⽣产发展、⽣活富裕、⽣态良好的⽂明发展道路。着⼒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实⾏最严格的⽣态环境保护制度,形成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空间格局、产业结构、⽣产⽅式、⽣活⽅式,为⼈民创造良好⽣产⽣活环境,实现中华民族永续发展。

中国共产党坚持对⼈民解放军和其他⼈民武装⼒量的绝对领导,贯彻习近平强军思想,加强⼈民解放军的建设,坚持政治建军、改⾰强军、科技强军、⼈才强军、依法治军,建设⼀⽀听党指挥、能打胜仗、作风优良的⼈民军队,把⼈民军队建设成为世界⼀流军队,切实保证⼈民解放军有效履⾏新时代军队使命任务,充分发挥⼈民解放军在巩固国防、保卫祖国和参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

中国共产党维护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积极培养、选拔少数民族⼲部,帮助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发展经济、⽂化和社会事业,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实现各民族共同团结奋⽃、共同繁荣发展。全⾯贯彻党的宗教⼯作基本⽅针,团结信教群众为经济社会发展作贡献。

中国共产党同全国各民族⼯⼈、农民、知识分⼦团结在⼀起,同各民主党派、⽆党派⼈⼠、各民族的爱国⼒量团结在⼀起,进⼀步发展和壮⼤由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拥护祖国统⼀和致⼒于中华民族伟⼤复兴的爱国者组成的最⼴泛的爱国统⼀战线。不断加强全国⼈民包括⾹港特别⾏政区同胞、澳门特别⾏政区同胞、台湾同胞和海外侨胞的团结。全⾯准确、坚定不移贯彻“⼀个国家、两种制度”的⽅针,促进⾹港、澳门长期繁荣稳定,坚决反对和遏制“台独”,完成祖国统⼀⼤业。

中国共产党坚持独⽴⾃主的和平外交政策,坚持和平发展道路,坚持互利共赢的开放战略,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局,积极发展对外关系,努⼒为我国的改⾰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争取有利的国际环境。在国际事务中,弘扬和平、发展、公平、正义、民主、⾃由的全⼈类共同价值,坚持正确义利观,维护我国的独⽴和主权,反对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维护世界和平,促进⼈类进步,推动构建⼈类命运共同体,推动建设持久和平、普遍安全、共同繁荣、开放包容、清洁美丽的世界。在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完整、互不侵犯、互不⼲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基础上,发展我国同世界各国的关系。不断发展我国同周边国家的睦邻友好关系,加强同发展中国家的团结与合作。遵循共商共建共享原则,推进“⼀带⼀路”建设。按照独⽴⾃主、完全平等、互相尊重、互不⼲涉内部事务的原则,发展我党同各国共产党和其他政党的关系。

中国共产党要领导全国各族⼈民实现第⼆个百年奋⽃⽬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复兴的中国梦,必须紧密围绕党的基本路线,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领导,坚持党要管党、全⾯从严治党,弘扬坚持真理、坚守理想,践⾏初⼼、担当使命,不怕牺牲、英勇⽃争,对党忠诚、不负⼈民的伟⼤建党精神,加强党的长期执政能⼒建设、先进性和纯洁性建设,以改⾰创新精神全⾯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程,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全⾯推进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深⼊推进反腐败⽃争,全⾯提⾼党的建设科学化⽔平,以伟⼤⾃我⾰命引领伟⼤社会⾰命。坚持⽴党为公、执政为民,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不断提⾼党的领导⽔平和执政⽔平,提⾼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的能⼒,不断增强⾃我净化、⾃我完善、⾃我⾰新、⾃我提⾼能⼒,不断增强党的阶级基础和扩⼤党的群众基础,不断提⾼党的创造⼒、凝聚⼒、战⽃⼒,建设学习型、服务型、创新型的马克思主义执政党,使我们党始终⾛在时代前列,成为领导全国⼈民沿着中国特⾊社会主义道路不断前进的坚强核⼼。党的建设必须坚决实现以下六项基本要求:

第⼀,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全党要⽤邓⼩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基本路线统⼀思想,统⼀⾏动,并且毫不动摇地长期坚持下去。必须把改⾰开放同四项基本原则统⼀起来,全⾯落实党的基本路线,反对⼀切“左”的和右的错误倾向,要警惕右,但主要是防⽌“左”。必须提⾼政治判断⼒、政治领悟⼒、政治执⾏⼒,增强贯彻落实党的理论和路线⽅针政策的⾃觉性和坚定性。

第⼆,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求真务实。党的思想路线是⼀切从实际出发,理论联系实际,实事求是,在实践中检验真理和发展真理。全党必须坚持这条思想路线,积极探索,⼤胆试验,开拓创新,创造性地开展⼯作,不断研究新情况,总结新经验,解决新问题,在实践中丰富和发展马克思主义,推进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时代化。

第三,坚持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全⾯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社会主义思想,以组织体系建设为重点,着⼒培养忠诚⼲净担当的⾼素质⼲部,着⼒集聚爱国奉献的各⽅⾯优秀⼈才,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任⼈唯贤,为坚持和加

强党的全⾯领导、坚持和发展中国特⾊社会主义提供坚强组织保证。全党必须增强党组织的政治功能和组织功能,培养选拔党和⼈民需要的好⼲部,培养和造就⼤批堪当时代重任的社会主义事业接班⼈,聚天下英才⽽⽤之,从组织上保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略的贯彻落实。

第四,坚持全⼼全意为⼈民服务。党除了⼯⼈阶级和最⼴⼤⼈民群众的利

益,没有⾃⼰特殊的利益。党在任何时候都把群众利益放在第⼀位,同群众同⽢共苦,保持最密切的联系,坚持权为民所⽤、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不允许任何党员脱离群众,凌驾于群众之上。我们党的最⼤政治优势是密切联系群众,党执政后的最⼤危险是脱离群众。党风问题、党同⼈民群众联系问题是关系党⽣死存亡的问题。党在⾃⼰的⼯作中实⾏群众路线,⼀切为了群众,⼀切依靠群众,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把党的正确主张变为群众的⾃觉⾏动。

第五,坚持民主集中制。民主集中制是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它既是党的根本组织原则,也是群众路线在党的⽣活中的运⽤。必须充分发扬党内民主,尊重党员主体地位,保障党员民主权利,发挥各级党组织和⼴⼤党员的积极性创造性。必须实⾏正确的集中,牢固树⽴政治意识、⼤局意识、核⼼意识、看齐意识,坚定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领导,保证全党的团结统⼀和⾏动⼀致,保证党的决定得到迅速有效的贯彻执⾏。加强和规范党内政治⽣活,增强党内政治⽣活的政治性、时代性、原则性、战⽃性,发展积极健康的党内政治⽂化,营造风清⽓正的良好政治⽣态。党在⾃⼰的政治⽣活中正确地开展批评和⾃我批评,在原则问题上进⾏思想⽃争,坚持真理,修正错误。努⼒造成又有集中又有民主,又有纪律又有⾃由,又有统⼀意志又有个⼈⼼情舒畅⽣动活泼的政治局⾯。

第六,坚持从严管党治党。全⾯从严治党永远在路上,党的⾃我⾰命永远在路上。新形势下,党⾯临的执政考验、改⾰开放考验、市场经济考验、外部环境考验是长期的、复杂的、严峻的,精神懈怠危险、能⼒不⾜危险、脱离群众危险、消极腐败危险更加尖锐地摆在全党⾯前。要把严的标准、严的措施贯穿于管党治党全过程和各⽅⾯。坚持依规治党、标本兼治,不断健全党内法规体系,坚持把纪律挺在前⾯,加强组织性纪律性,在党的纪律⾯前⼈⼈平等。强化全⾯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加强对党的领导机关和党员领导⼲部特别是主要领导⼲部的监督,不断完善党内监督体系。深⼊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争,以零容忍态度惩治腐败,⼀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

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中国特⾊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中国特⾊社会主义制度的最⼤优势,党是最⾼政治领导⼒量。党政军民学,东西南北中,党是领导⼀切的。党要适应改⾰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要求,坚持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党必须按照总揽全局、协调各⽅的原则,在同级各种组织中发挥领导核⼼作⽤。党必须集中精⼒领导经济建设,组织、协调各⽅⾯的⼒量,同⼼协⼒,围绕经济建设开展⼯作,促进经济社会全⾯发展。党必须实⾏民主的科学的决策,制定和执⾏正确的路线、⽅针、政策,做好党的组织⼯作和宣传教育⼯作,发挥全体党员的先锋模范作⽤。党必须在宪法

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党必须保证国家的⽴法、司法、⾏政、监察机关,经济、⽂化组织和⼈民团体积极主动地、独⽴负责地、协调⼀致地⼯作。党必须加强对⼯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联合会等群团组织的领导,使它们保持和增强政治性、先进性、群众性,充分发挥作⽤。党必须适应形势的发展和情况的变化,完善领导体制,改进领导⽅式,增强执政能⼒。共产党员必须同党外群众亲密合作,共同为建设中国特⾊社会主义⽽奋⽃。

第一章党员

第⼀条年满⼗⼋岁的中国⼯⼈、农民、军⼈、知识分⼦和其他社会阶层的先进分⼦,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愿意参加党的⼀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作、执⾏党的决议和按期交纳党费的,可以申请加⼊中国共产党。

第⼆条中国共产党党员是中国⼯⼈阶级的有共产主义觉悟的先锋战⼠。

中国共产党党员必须全⼼全意为⼈民服务,不惜牺牲个⼈的⼀切,为实现共产主义奋⽃终⾝。

中国共产党党员永远是劳动⼈民的普通⼀员。除了法律和政策规定范围内的个⼈利益和⼯作职权以外,所有共产党员都不得谋求任何私利和特权。

第三条党员必须履⾏下列义务:

(⼀)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泽东思想、邓⼩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的路线、⽅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和党的历史,学习科学、⽂化、法律和业务知识,努⼒提⾼为⼈民服务的本领。

(⼆)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信”、做到“两个维护”,贯彻执⾏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针、政策,带头参加改⾰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带动群众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艰苦奋⽃,在⽣产、⼯作、学习和社会⽣活中起先锋模范作⽤。

(三)坚持党和⼈民的利益⾼于⼀切,个⼈利益服从党和⼈民的利益,吃苦在前,享受在后,克⼰奉公,多做贡献。

(四)⾃觉遵守党的纪律,⾸先是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严格保守党和国家的秘密,执⾏党的决定,服从组织分配,积极完成党的任务。

(五)维护党的团结和统⼀,对党忠诚⽼实,⾔⾏⼀致,坚决反对⼀切派别组织和⼩集团活动,反对阳奉阴违的两⾯派⾏为和⼀切阴谋诡计。

(六)切实开展批评和⾃我批评,勇于揭露和纠正违反党的原则的⾔⾏和⼯作中的缺点、错误,坚决同消极腐败现象作⽃争。

(七)密切联系群众,向群众宣传党的主张,遇事同群众商量,及时向党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维护群众的正当利益。

(⼋)发扬社会主义新风尚,带头实践社会主义核⼼价值观和社会主义荣辱观,提倡共产主义道德,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为了保护国家和⼈民的利益,在⼀切困难和危险的时刻挺⾝⽽出,英勇⽃争,不怕牺牲。

第四条党员享有下列权利:

(⼀)参加党的有关会议,阅读党的有关⽂件,接受党的教育和培训。(⼆)在党的会议上和党报党刊上,参加关于党的政策问题的讨论。

(三)对党的⼯作提出建议和倡议。

(四)在党的会议上有根据地批评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向党负责地揭发、检举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违法乱纪的事实,要求处分违法乱纪的党员,要求罢免或撤换不称职的⼲部。

(五)⾏使表决权、选举权,有被选举权。

(六)在党组织讨论决定对党员的党纪处分或作出鉴定时,本⼈有权参加和进⾏申辩,其他党员可以为他作证和辩护。

(七)对党的决议和政策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的前提下,可以声明保留,并且可以把⾃⼰的意见向党的上级组织直⾄中央提出。

(⼋)向党的上级组织直⾄中央提出请求、申诉和控告,并要求有关组织给以负责的答复。

党的任何⼀级组织直⾄中央都⽆权剥夺党员的上述权利。

第五条发展党员,必须把政治标准放在⾸位,经过党的⽀部,坚持个别吸

收的原则。

申请⼊党的⼈,要填写⼊党志愿书,要有两名正式党员作介绍⼈,要经过⽀部⼤会通过和上级党组织批准,并且经过预备期的考察,才能成为正式党员。

介绍⼈要认真了解申请⼈的思想、品质、经历和⼯作表现,向他解释党的纲领和党的章程,说明党员的条件、义务和权利,并向党组织作出负责的报告。

党的⽀部委员会对申请⼊党的⼈,要注意征求党内外有关群众的意见,进⾏严格的审查,认为合格后再提交⽀部⼤会讨论。

上级党组织在批准申请⼈⼊党以前,要派⼈同他谈话,作进⼀步的了解,并帮助他提⾼对党的认识。

在特殊情况下,党的中央和省、⾃治区、直辖市委员会可以直接接收党员。

第六条预备党员必须⾯向党旗进⾏⼊党宣誓。誓词如下:我志愿加⼊中国共产党,拥护党的纲领,遵守党的章程,履⾏党员义务,执⾏党的决定,严守党的纪律,保守党的秘密,对党忠诚,积极⼯作,为共产主义奋⽃终⾝,随时准备为党和⼈民牺牲⼀切,永不叛党。

第七条预备党员的预备期为⼀年。党组织对预备党员应当认真教育和考察。

预备党员的义务同正式党员⼀样。预备党员的权利,除了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以外,也同正式党员⼀样。

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党的⽀部应当及时讨论他能否转为正式党员。认真履⾏党员义务,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按期转为正式党员;需要继续考察和教育的,可以延长预备期,但不能超过⼀年;不履⾏党员义务,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取消预备党员资格。预备党员转为正式党员,或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都应当经⽀部⼤会讨论通过和上级党组织批准。

预备党员的预备期,从⽀部⼤会通过他为预备党员之⽇算起。党员的党龄,从预备期满转为正式党员之⽇算起。

第⼋条每个党员,不论职务⾼低,都必须编⼊党的⼀个⽀部、⼩组或其他特定组织,参加党的组织⽣活,接受党内外群众的监督。党员领导⼲部还必须参加党委、党组的民主⽣活会。不允许有任何不参加党的组织⽣活、不接受党内外群众监督的特殊党员。

第九条党员有退党的⾃由。党员要求退党,应当经⽀部⼤会讨论后宣布除名,并报上级党组织备案。

党员缺乏⾰命意志,不履⾏党员义务,不符合党员条件,党的⽀部应当对他进⾏教育,要求他限期改正;经教育仍⽆转变的,应当劝他退党。劝党员退党,应当经⽀部⼤会讨论决定,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如被劝告退党的党员坚持不退,应当提交⽀部⼤会讨论,决定把他除名,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党员如果没有正当理由,连续六个⽉不参加党的组织⽣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所分配的⼯作,就被认为是⾃⾏脱党。⽀部⼤会应当决定把这样的党员除名,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第二章党的组织制度

第⼗条党是根据⾃⼰的纲领和章程,按照民主集中制组织起来的统⼀整体。党的民主集中制的基本原则是:

(⼀)党员个⼈服从党的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全

党各个组织和全体党员服从党的全国代表⼤会和中央委员会。

(⼆)党的各级领导机关,除它们派出的代表机关和在⾮党组织中的党组外,都由选举产⽣。

(三)党的最⾼领导机关,是党的全国代表⼤会和它所产⽣的中央委员会。党的地⽅各级领导机关,是党的地⽅各级代表⼤会和它们所产⽣的委员会。党的各级委员会向同级的代表⼤会负责并报告⼯作。

(四)党的上级组织要经常听取下级组织和党员群众的意见,及时解决他们提出的问题。党的下级组织既要向上级组织请⽰和报告⼯作,又要独⽴负责地解决⾃⼰职责范围内的问题。上下级组织之间要互通情报、互相⽀持和互相监督。党的各级组织要按规定实⾏党务公开,使党员对党内事务有更多的了解和参与。

(五)党的各级委员会实⾏集体领导和个⼈分⼯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的委员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委员会成员要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切实履⾏⾃⼰的职责。

(六)党禁⽌任何形式的个⼈崇拜。要保证党的领导⼈的活动处于党和⼈民的监督之下,同时维护⼀切代表党和⼈民利益的领导⼈的威信。

第⼗⼀条党的各级代表⼤会的代表和委员会的产⽣,要体现选举⼈的意志。选举采⽤⽆记名投票的⽅式。候选⼈名单要由党组织和选举⼈充分酝酿讨论。可以直接采⽤候选⼈数多于应选⼈数的差额选举办法进⾏正式选举。也可以先采⽤差额选举办法进⾏预选,产⽣候选⼈名单,然后进⾏正式选举。选举⼈有了解候选⼈情况、要求改变候选⼈、不选任何⼀个候选⼈和另选他⼈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不得以任何⽅式强迫选举⼈选举或不选举某个⼈。

党的地⽅各级代表⼤会和基层代表⼤会的选举,如果发⽣违反党章的情况,上⼀级党的委员会在调查核实后,应作出选举⽆效和采取相应措施的决定,并报再上⼀级党的委员会审查批准,正式宣布执⾏。

党的各级代表⼤会代表实⾏任期制。

第⼗⼆条党的中央和地⽅各级委员会在必要时召集代表会议,讨论和决定需要及时解决的重⼤问题。代表会议代表的名额和产⽣办法,由召集代表会议的委员会决定。

第⼗三条凡是成⽴党的新组织,或是撤销党的原有组织,必须由上级党组织决定。

在党的地⽅各级代表⼤会和基层代表⼤会闭会期间,上级党的组织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调动或者指派下级党组织的负责⼈。

党的中央和地⽅各级委员会可以派出代表机关。

第⼗四条党的中央和省、⾃治区、直辖市委员会实⾏巡视制度,在⼀届任期内,对所管理的地⽅、部门、企事业单位党组织实现巡视全覆盖。

中央有关部委和国家机关部门党组(党委)根据⼯作需要,开展巡视⼯作。党的市(地、州、盟)和县(市、区、旗)委员会建⽴巡察制度。

第⼗五条党的各级领导机关,对同下级组织有关的重要问题作出决定时,在通常情况下,要征求下级组织的意见。要保证下级组织能够正常⾏使他们的职权。凡属应由下级组织处理的问题,如⽆特殊情况,上级领导机关不要⼲预。

第⼗六条有关全国性的重⼤政策问题,只有党中央有权作出决定,各部门、各地⽅的党组织可以向中央提出建议,但不得擅⾃作出决定和对外发表主张。

党的下级组织必须坚决执⾏上级组织的决定。下级组织如果认为上级组织的决定不符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可以请求改变;如果上级组织坚持原决定,下级组织必须执⾏,并不得公开发表不同意见,但有权向再上⼀级组织报告。

党的各级组织的报刊和其他宣传⼯具,必须宣传党的路线、⽅针、政策和决议。

第⼗七条党组织讨论决定问题,必须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决定重要问题,要进⾏表决。对于少数⼈的不同意见,应当认真考虑。如对重要问题发⽣争论,双⽅⼈数接近,除了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意见执⾏外,应当暂缓作出决定,进⼀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下次再表决;在特殊情况下,也可将争论情况向上级组织报告,请求裁决。

党员个⼈代表党组织发表重要主张,如果超出党组织已有决定的范围,必须提交所在的党组织讨论决定,或向上级党组织请⽰。任何党员不论职务⾼低,都不能个⼈决定重⼤问题;如遇紧急情况,必须由个⼈作出决定时,事后要迅速向党组织报告。不允许任何领导⼈实⾏个⼈专断和把个⼈凌驾于组织之上。

第⼗⼋条党的中央、地⽅和基层组织,都必须重视党的建设,经常讨论和检查党的宣传⼯作、教育⼯作、组织⼯作、纪律检查⼯作、群众⼯作、统⼀战线⼯作等,注意研究党内外的思想政治状况。

第三章党的中央组织

第⼗九条党的全国代表⼤会每五年举⾏⼀次,由中央委员会召集。中央委员会认为有必要,或者有三分之⼀以上的省⼀级组织提出要求,全国代表⼤会可以提前举⾏;如⽆⾮常情况,不得延期举⾏。

全国代表⼤会代表的名额和选举办法,由中央委员会决定。

第⼆⼗条党的全国代表⼤会的职权是:

(⼀)听取和审查中央委员会的报告;

(⼆)审查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的报告;

(三)讨论并决定党的重⼤问题;

(四)修改党的章程;

(五)选举中央委员会;

(六)选举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

第⼆⼗⼀条党的全国代表会议的职权是:讨论和决定重⼤问题;调整和增选中央委员会、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的部分成员。调整和增选中央委员及候补中央委员的数额,不得超过党的全国代表⼤会选出的中央委员及候补中央委员各⾃总数的五分之⼀。

第⼆⼗⼆条党的中央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全国代表⼤会如提前或延期举⾏,它的任期相应地改变。中央委员会委员和候补委员必须有五年以上的党龄。中央委员会委员和候补委员的名额,由全国代表⼤会决定。中央委员会委员出缺,由中央委员会候补委员按照得票多少依次递补。

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由中央政治局召集,每年⾄少举⾏⼀次。中央政治局向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报告⼯作,接受监督。

在全国代表⼤会闭会期间,中央委员会执⾏全国代表⼤会的决议,领导党的全部⼯作,对外代表中国共产党。

第⼆⼗三条党的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和中央委员会总书

记,由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中央委员会总书记必须从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委员中产⽣。

中央政治局和它的常务委员会在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使中央委员会的职权。

中央书记处是中央政治局和它的常务委员会的办事机构;成员由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提名,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

中央委员会总书记负责召集中央政治局会议和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会议,并主持中央书记处的⼯作。

党的中央军事委员会组成⼈员由中央委员会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实⾏主席负责制。

每届中央委员会产⽣的中央领导机构和中央领导⼈,在下届全国代表⼤会开会期间,继续主持党的经常⼯作,直到下届中央委员会产⽣新的中央领导机构和中央领导⼈为⽌。

第⼆⼗四条中国⼈民解放军的党组织,根据中央委员会的指⽰进⾏⼯作。中央军事委员会负责军队中党的⼯作和政治⼯作,对军队中党的组织体制和机构作出规定。

第四章党的地方组织

第⼆⼗五条党的省、⾃治区、直辖市的代表⼤会,设区的市和⾃治州的代表⼤会,县(旗)、⾃治县、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的代表⼤会,每五年举⾏⼀次。

党的地⽅各级代表⼤会由同级党的委员会召集。在特殊情况下,经上⼀级委员会批准,可以提前或延期举⾏。

党的地⽅各级代表⼤会代表的名额和选举办法,由同级党的委员会决定,并报上⼀级党的委员会批准。

第⼆⼗六条党的地⽅各级代表⼤会的职权是:

(⼀)听取和审查同级委员会的报告;

(⼆)审查同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报告;

(三)讨论本地区范围内的重⼤问题并作出决议;

(四)选举同级党的委员会,选举同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

第⼆⼗七条党的省、⾃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和⾃治州的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这些委员会的委员和候补委员必须有五年以上的党龄。

党的县(旗)、⾃治县、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的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这些委员会的委员和候补委员必须有三年以上的党龄。

党的地⽅各级代表⼤会如提前或延期举⾏,由它选举的委员会的任期相应地改变。

党的地⽅各级委员会的委员和候补委员的名额,分别由上⼀级委员会决定。党的地⽅各级委员会委员出缺,由候补委员按照得票多少依次递补。

党的地⽅各级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少召开两次。

党的地⽅各级委员会在代表⼤会闭会期间,执⾏上级党组织的指⽰和同级党代表⼤会的决议,领导本地⽅的⼯作,定期向上级党的委员会报告⼯作。

第⼆⼗⼋条党的地⽅各级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常务委员会和书记、副书

记,并报上级党的委员会批准。党的地⽅各级委员会的常务委员会,在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使委员会职权;在下届代表⼤会开会期间,继续主持经常⼯作,直到新的常务委员会产⽣为⽌。

党的地⽅各级委员会的常务委员会定期向委员会全体会议报告⼯作,接受监督。

第⼆⼗九条党的地区委员会和相当于地区委员会的组织,是党的省、⾃治区委员会在⼏个县、⾃治县、市范围内派出的代表机关。它根据省、⾃治区委员会的授权,领导本地区的⼯作。

第五章党的基层组织

第三⼗条企业、农村、机关、学校、医院、科研院所、街道社区、社会组织、⼈民解放军连队和其他基层单位,凡是有正式党员三⼈以上的,都应当成⽴党的基层组织。

党的基层组织,根据⼯作需要和党员⼈数,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分别设⽴党的基层委员会、总⽀部委员会、⽀部委员会。基层委员会由党员⼤会或代表⼤会选举产⽣,总⽀部委员会和⽀部委员会由党员⼤会选举产⽣,提出委员候选⼈要⼴泛征求党员和群众的意见。

第三⼗⼀条党的基层委员会、总⽀部委员会、⽀部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五年。基层委员会、总⽀部委员会、⽀部委员会的书记、副书记选举产⽣后,应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第三⼗⼆条党的基层组织是党在社会基层组织中的战⽃堡垒,是党的全部⼯作和战⽃⼒的基础。它的基本任务是:

(⼀)宣传和执⾏党的路线、⽅针、政策,宣传和执⾏党中央、上级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积极创先争优,团结、组织党内外的⼲部和群众,努⼒完成本单位所担负的任务。

(⼆)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泽东思想、邓⼩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社会主义思想,推进“两学⼀做”学习教育、党史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学习党的路线、⽅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化、法律和业务知识。

(三)对党员进⾏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提⾼党员素质,坚定理想信念,增强党性,严格党的组织⽣活,开展批评和⾃我批评,维护和执⾏党的纪律,监督党员切实履⾏义务,保障党员的权利不受侵犯。加强和改进流动党员管理。

(四)密切联系群众,经常了解群众对党员、党的⼯作的批评和意见,维护

群众的正当权利和利益,做好群众的思想政治⼯作。

(五)充分发挥党员和群众的积极性创造性,发现、培养和推荐他们中间的优秀⼈才,⿎励和⽀持他们在改⾰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贡献⾃⼰的聪明才智。

(六)对要求⼊党的积极分⼦进⾏教育和培养,做好经常性的发展党员⼯作,重视在⽣产、⼯作第⼀线和青年中发展党员。

(七)监督党员⼲部和其他任何⼯作⼈员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遵守国家的财政经济法规和⼈事制度,不得侵占国家、集体和群众的利益。

(⼋)教育党员和群众⾃觉抵制不良倾向,坚决同各种违纪违法⾏为作⽃争。

第三⼗三条街道、乡、镇党的基层委员会和村、社区党组织,统⼀领导本地区基层各类组织和各项⼯作,加强基层社会治理,⽀持和保证⾏政组织、经济组织和群众性⾃治组织充分⾏使职权。

国有企业党委(党组)发挥领导作⽤,把⽅向、管⼤局、保落实,依照规定讨论和决定企业重⼤事项。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中党的基层组织,围绕企业⽣产经营开展⼯作。保证监督党和国家的⽅针、政策在本企业的贯彻执⾏;⽀持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厂长)依法⾏使职权;全⼼全意依靠职⼯群众,⽀持职⼯代表⼤会开展⼯作;参与企业重⼤问题的决策;加强党组织的⾃⾝建设,领导思想政治⼯作、精神⽂明建设、统⼀战线⼯作和⼯会、共青团、妇⼥组织等群团组织。

⾮公有制经济组织中党的基层组织,贯彻党的⽅针政策,引导和监督企业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领导⼯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团结凝聚职⼯群众,维护各⽅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社会组织中党的基层组织,宣传和执⾏党的路线、⽅针、政策,领导⼯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教育管理党员,引领服务群众,推动事业发展。

实⾏⾏政领导⼈负责制的事业单位中党的基层组织,发挥战⽃堡垒作⽤。实⾏党委领导下的⾏政领导⼈负责制的事业单位中党的基层组织,对重⼤问题进⾏讨论和作出决定,同时保证⾏政领导⼈充分⾏使⾃⼰的职权。

各级党和国家机关中党的基层组织,协助⾏政负责⼈完成任务,改进⼯作,对包括⾏政负责⼈在内的每个党员进⾏教育、管理、监督,不领导本单位的业务⼯作。

第三⼗四条党⽀部是党的基础组织,担负直接教育党员、管理党员、监督党员和组织群众、宣传群众、凝聚群众、服务群众的职责。

第六章党的干部

第三⼗五条党的⼲部是党的事业的⾻⼲,是⼈民的公仆,要做到忠诚⼲净担当。党按照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原则选拔⼲部,坚持五湖四海、任⼈唯贤,坚持事业为上、公道正派,反对任⼈唯亲,努⼒实现⼲部队伍的⾰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

党重视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部,特别是培养、选拔优秀年轻⼲部。积极推进⼲部制度改⾰。

党重视培养、选拔⼥⼲部和少数民族⼲部。

第三⼗六条党的各级领导⼲部必须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模范地履⾏本章程第三条所规定的党员的各项义务,并且必须具备以下的基本条件:

(⼀)具有履⾏职责所需要的马克思列宁主义、⽑泽东思想、邓⼩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的⽔平,带头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社会主义思想,努⼒⽤马克思主义的⽴场、观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经得起各种风浪的考验。

(⼆)具有共产主义远⼤理想和中国特⾊社会主义坚定信念,坚决执⾏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针、政策,⽴志改⾰开放,献⾝现代化事业,在社会主义建设中艰苦创业,树⽴正确政绩观,做出经得起实践、⼈民、历史检验的实绩。

(三)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认真调查研究,能够把党的⽅针、政策同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相结合,卓有成效地开展⼯作,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

(四)有强烈的⾰命事业⼼和政治责任感,有实践经验,有胜任领导⼯作的组织能⼒、⽂化⽔平和专业知识。

(五)正确⾏使⼈民赋予的权⼒,坚持原则,依法办事,清正廉洁,勤政为民,以⾝作则,艰苦朴素,密切联系群众,坚持党的群众路线,⾃觉地接受党和群众的批评和监督,加强道德修养,讲党性、重品⾏、作表率,做到⾃重、⾃省、⾃警、⾃励,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反对特权思想和特权现象,反对任何滥⽤职权、谋求私利的⾏为。

(六)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风,有全局观念,善于团结同志,包括团结同⾃⼰有不同意见的同志⼀道⼯作。

第三⼗七条党员⼲部要善于同党外⼲部合作共事,尊重他们,虚⼼学习他们的长处。

党的各级组织要善于发现和推荐有真才实学的党外⼲部担任领导⼯作,保证

他们有职有权,充分发挥他们的作⽤。

第三⼗⼋条党的各级领导⼲部,⽆论是由民主选举产⽣的,或是由领导机关任命的,他们的职务都不是终⾝的,都可以变动或解除。

年龄和健康状况不适宜于继续担任⼯作的⼲部,应当按照国家的规定退、离休。

第七章党的纪律

第三⼗九条党的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为规则,是维护党的团结统⼀、完成党的任务的保证。党组织必须严格执⾏和维护党的纪律,共产党员必须⾃觉接受党的纪律的约束。

第四⼗条党的纪律主要包括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作纪律、⽣活纪律。

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执纪必严、违纪必究,抓早抓⼩、防微杜渐,按照错误性质和情节轻重,给以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直⾄纪律处分。运⽤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党纪处分、组织调整成为管党治党的重要⼿段,严重违纪、严重触犯刑律的党员必须开除党籍。

党内严格禁⽌⽤违反党章和国家法律的⼿段对待党员,严格禁⽌打击报复和诬告陷害。违反这些规定的组织或个⼈必须受到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的追究。

第四⼗⼀条对党员的纪律处分有五种: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留党察看最长不超过两年。党员在留党察看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党员经过留党察看,确已改正错误的,应当恢复其党员的权利;坚持错误不改的,应当开除党籍。

开除党籍是党内的最⾼处分。各级党组织在决定或批准开除党员党籍的时

候,应当全⾯研究有关的材料和意见,采取⼗分慎重的态度。

第四⼗⼆条对党员的纪律处分,必须经过⽀部⼤会讨论决定,报党的基层委员会批准;如果涉及的问题⽐较重要或复杂,或给党员以开除党籍的处分,应分别不同情况,报县级或县级以上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县级和县级以上各级党的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有权直接决定给党员以纪律处分。

对党的中央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给以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后,报党中央批准。对地⽅各级党的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给以警告、严重警告处分,应由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批准,并报它的同级党的委员会备案。

对党的中央委员会和地⽅各级委员会的委员、候补委员,给以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的处分,必须由本⼈所在的委员会全体会议三分之⼆以上的多数决定。在全体会议闭会期间,可以先由中央政治局和地⽅各级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作出处理决定,待召开委员会全体会议时予以追认。对地⽅各级委员会委员和候补委员的上述处分,必须经过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审议,由这⼀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报同级党的委员会批准。

严重触犯刑律的中央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由中央政治局决定开除其党籍;严重触犯刑律的地⽅各级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由同级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开除其党籍。

第四⼗三条党组织对党员作出处分决定,应当实事求是地查清事实。处分决定所依据的事实材料和处分决定必须同本⼈见⾯,听取本⼈说明情况和申辩。如果本⼈对处分决定不服,可以提出申诉,有关党组织必须负责处理或者迅速转递,不得扣压。对于确属坚持错误意见和⽆理要求的⼈,要给以批评教育。

第四⼗四条党组织如果在维护党的纪律⽅⾯失职,必须问责。

对于严重违犯党的纪律、本⾝又不能纠正的党组织,上⼀级党的委员会在查明核实后,应根据情节严重的程度,作出进⾏改组或予以解散的决定,并报再上⼀级党的委员会审查批准,正式宣布执⾏。

第⼋章党的纪律检查机关

第四⼗五条党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党的中央委员会领导下进⾏⼯作。党的地⽅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同级党的委员会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双重领导下进⾏⼯作。上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加强对下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领导。

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每届任期和同级党的委员会相同。

党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常务委员会和书记、副书记,并报党的中央委员会批准。党的地⽅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常务委员会和书记、副书记,并由同级党的委员会通过,报上级党的委员会批准。党的基层委员会是设⽴纪律检查委员会,还是设⽴纪律检查委员,由它的上⼀级党组织根据具体情况决定。党的总⽀部委员会和⽀部委员会设纪律检查委员。

党的中央和地⽅纪律检查委员会向同级党和国家机关全⾯派驻党的纪律检查

组,按照规定向有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派驻党的纪律检查组。纪律检查组组长参加驻在单位党的领导组织的有关会议。他们的⼯作必须受到该单位党的领导组织的⽀持。

第四⼗六条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党内监督专责机关,主要任务是: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针、政策和决议的执⾏情况,协助党的委员会推进全⾯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作,推动

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

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职责是监督、执纪、问责,要经常对党员进⾏遵守纪律的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对党的组织和党员领导⼲部履⾏职责、⾏使权⼒进⾏监督,受理处置党员群众检举举报,开展谈话提醒、约谈函询;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复杂的案件,决定或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进⾏问责或提出责任追究的建议;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员的权利。

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要把处理特别重要或复杂的案件中的问题和处理的结果,向同级党的委员会报告。党的地⽅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要同时向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报告。

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发现同级党的委员会委员有违犯党的纪律的⾏为,可以先进⾏初步核实,如果需要⽴案检查的,应当在向同级党的委员会报告的同时向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报告;涉及常务委员的,报告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由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进⾏初步核实,需要审查的,由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报它的同级党的委员会批准。

第四⼗七条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有权检查下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作,并且有权批准和改变下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对于案件所作的决定。如果所要改变的该下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决定,已经得到它的同级党的委员会的批准,这种改变必须经过它的上⼀级党的委员会批准。

党的地⽅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如果对同级党的委员会处理案件的决定有不同意见,可以请求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予以复查;如果发现同级党的委员会或它的成员有违犯党的纪律的情况,在同级党的委员会不给予解决或不给予正确解决的时候,有权向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提出申诉,请求协助处理。

第九章党组

第四⼗⼋条在中央和地⽅国家机关、⼈民团体、经济组织、⽂化组织和其他⾮党组织的领导机关中,可以成⽴党组。党组发挥领导作⽤。党组的任务,主要是负责贯彻执⾏党的路线、⽅针、政策;加强对本单位党的建设的领导,履⾏全⾯从严治党责任;讨论和决定本单位的重⼤问题;做好⼲部管理⼯作;讨论和决定基层党组织设置调整和发展党员、处分党员等重要事项;团结党外⼲部和群众,完成党和国家交给的任务;领导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组织的⼯作。

第四⼗九条党组的成员,由批准成⽴党组的党组织决定。党组设书记,必要时还可以设副书记。

党组必须服从批准它成⽴的党组织领导。

第五⼗条在对下属单位实⾏集中统⼀领导的国家⼯作部门和有关单位的领

导机关中,可以建⽴党委,党委的产⽣办法、职权和⼯作任务,由中央另⾏规定。

第⼗章党和共产主义青年团的关系

第五⼗⼀条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先进青年的群团组织,是⼴⼤青年在实践中学习中国特⾊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的学校,是党的助⼿和后备军。共青团中央委员会受党中央委员会领导。共青团的地⽅各级组织受同级党的委员会领导,同时受共青团上级组织领导。

第五⼗⼆条党的各级委员会要加强对共青团的领导,注意团的⼲部的选拔和培训。党要坚决⽀持共青团根据⼴⼤青年的特点和需要,⽣动活泼地、富于创造性地进⾏⼯作,充分发挥团的突击队作⽤和联系⼴⼤青年的桥梁作⽤。

团的县级和县级以下各级委员会书记,企业事业单位的团委员会书记,是党员的,可以列席同级党的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的会议。

第⼗⼀章党徽党旗

第五⼗三条中国共产党党徽为镰⼑和锤头组成的图案。

第五⼗四条中国共产党党旗为旗⾯缀有⾦黄⾊党徽图案的红旗。

第五⼗五条中国共产党的党徽党旗是中国共产党的象征和标志。党的各级组织和每⼀个党员都要维护党徽党旗的尊严。要按照规定制作和使⽤党徽党旗。